山东省信息化促进条例/Chapter 2 信息化发展规划Article 6In force省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信息化发展规划、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全省信息化发展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全省信息化发展规划、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信息化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Local Regulations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1, 2018Article 5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