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信息化促进条例/第七章 信息安全保障第三十六条有效实行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和安全风险评估制度。信息系统的主管部门和运营、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确定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等级,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备案、审批。信息系统的主管部门和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开展信息安全风险评估,采取措施保障信息系统的安全。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2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