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信息化促进条例/Chapter 7 信息安全保障Article 36In force实行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和安全风险评估制度。信息系统的主管部门和运营、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确定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等级,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备案、审批。信息系统的主管部门和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开展信息安全风险评估,采取措施保障信息系统的安全。Local Regulations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1, 2018Article 35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