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废止

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市陆生、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管理工作;区县(自治县)林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市的规定组织野生动物资源调查,建立资源档案。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