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废止

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把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在野生动物的保护管理、驯养繁殖和科学研究等方面有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或其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