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五章 罚则第四十三条已废止违反本办法规定,承运无准运证的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承运者的违法所得,可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9月29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