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五章 罚则第四十二条已废止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由区县(自治县)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狩猎活动,没收违法所得、狩猎工具和实物,可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9月29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