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五章 罚则第四十条已废止违反本办法规定,出售、收购、运输、携带非国家和市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违反本办法规定,加工、利用、转让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或者邮寄国家和市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产品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实物,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三倍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9月29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