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五章 罚则第三十九条已废止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吊销证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一)伪造、倒卖、转让猎捕证、驯养繁殖许可证,准运证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二)伪造、倒卖、转让经营许可证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三)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9月29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