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五章 罚则第三十八条已废止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以外的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没收野生动物、吊销驯养繁殖许可证。违反本办法规定,收购无证猎捕的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三倍以下的罚款,吊销驯养繁殖许可证。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9月29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