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已废止

违反本办法规定,误捕国家或市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不立即放回原生息场所,或者误伤(死)国家和市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不及时救护与报告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纠正,可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