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废止

违反本办法规定,非法捕杀市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八倍以下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处八千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