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五章 罚则第三十四条已废止违反本办法规定,非法捕杀市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八倍以下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处八千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9月29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