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四章 驯养繁殖和经营利用管理第三十二条已废止经营利用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应当缴纳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标准和办法,按照国家和市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9月29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