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废止

持证经营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每年十二月应向市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申报下年度收购和销售计划,经批准后执行。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超越经营许可证规定经营野生动物或其产品。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