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二章 野生动物保护第十三条已废止市人民政府应在国家和市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主要生息繁衍地区和水域划定自然保护区。在野生动物资源遭受严重破坏或资源贫乏的地区,由县级人民政府划定限期性的禁止猎捕区。分布零散的珍稀野生动物,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明令保护。自然保护区的范围和用途,未经原批准机关批准,不得改变。在自然保护区内禁止猎捕。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9月29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