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二章 野生动物保护第十二条已废止禁止污染野生动物生息环境;禁止破坏野生动物巢、穴、洞、索饵场和洄游通道;禁止在国家和市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使用有毒有害药物。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9月29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