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废止

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应采取生物和工程技术措施,改善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环境和食物条件。

单位和个人对伤病、饥饿、受困、搁浅、迷途的国家和市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应尽力救护,并及时报告当地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