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第三章 农业技术的推广与应用第二十一条有效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向农业劳动者推广农业技术,除本条第二款规定外,实行无偿服务。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农业科研单位、有关院校以及科技人员,以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技术入股等形式提供农业技术的,可以实行有偿服务,其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实行有偿服务的农业技术推广,当事人各方应当订立合同,约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9月29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