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市、区县(自治县)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组织设立农业新技术审定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新技术和引进技术的审定。农业新技术审定的具体办法,由市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制定。

审定通过的农业新技术,由市、区县(自治县)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公布。未经审定通过和公布的农业技术,不得推广。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