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第二章 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第十七条有效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建立试验、示范基地,具备必备的仪器设备、服务设施和培训场所等。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个人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必须具备相应的设施、设备和资金。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9月29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