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乡、镇人民政府工作条例第四条有效乡、镇人民政府实行乡长、镇长负责制。乡长、镇长召集主持乡、镇人民政府办公会议,研究决定乡、镇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政府办公会议由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组成,有关人员可以列席。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26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