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乡、镇人民政府工作条例第三条有效乡、镇人民政府设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乡、镇人民政府的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26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