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四条已修改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水资源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管理和监督工作。市和区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