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三条已修改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工作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采取有效措施,合理利用水资源,防止地面沉降和水体污染,保护生态环境。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