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二条已修改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防治水害,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本办法。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