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二十二条已修改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或者出水量异常、水质恶化的取水井,井权人应当委托有关专业技术单位鉴定。经鉴定失去使用价值的水井,井权人应当按照水利工程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封填。封填时应当通知水行政主管部门派人现场监督。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