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有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完善水污染防治信息共享和信息公开制度。重点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其自行监测的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水污染防治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水环境保护意识,引导公众参与水环境保护工作。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