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有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完善水污染防治信息共享和信息公开制度。重点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其自行监测的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水污染防治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水环境保护意识,引导公众参与水环境保护工作。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