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水污染防治规划是水污染防治工作的基本依据。防治水污染应当按照流域进行统一规划。

跨市州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由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省发展改革、水行政等主管部门和有关市州人民政府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国务院备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依法批准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水污染防治规划。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