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水污染防治规划第十条有效水污染防治规划是水污染防治工作的基本依据。防治水污染应当按照流域进行统一规划。跨市州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由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省发展改革、水行政等主管部门和有关市州人民政府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国务院备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依法批准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水污染防治规划。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