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主体功能区规划和生态保护的目标以及地区间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建立健全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江河、湖泊、水库上游地区以及有关重点生态功能区的水环境生态补偿机制,推动地区间建立横向生态补偿机制。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