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八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造成地下水污染的,由环境保护、水行政、国土资源等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处以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第八十条回到全文第八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