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二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