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保护和改善水环境、防治水污染的投入,加强水环境保护能力建设,建立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多元化投入保障机制。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