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保护和改善水环境、防治水污染的投入,加强水环境保护能力建设,建立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多元化投入保障机制。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