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五条有效第三方在水污染防治设施运营活动中弄虚作假或者具有重大过失,造成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第七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七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