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