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设置取水口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第七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