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七章 风险监控预警与应急处置第七十三条有效饮用水水源受到污染,可能危及供水安全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责令相关排污单位停止排放水污染物,并及时向社会发布饮用水水源污染状况、应急处置等相关信息。可能危及下游地区饮用水供水安全的,应当及时通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有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规划、建设备用水源,保障应急状态下的饮用水供应。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第七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七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