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七章 风险监控预警与应急处置第七十二条有效水环境质量因严重干旱等不可抗力达不到水功能区水质要求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水污染物排放情况,要求排污者采取限制生产、停止生产等措施,减少水污染物排放,保障水功能区的水环境质量达标。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第七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