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水污染防治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提高水环境保护的科学技术水平,促进水污染防治产业持续良性发展。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