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水污染防治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提高水环境保护的科学技术水平,促进水污染防治产业持续良性发展。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