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七章 风险监控预警与应急处置第六十九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水污染排放自动监测与异常报警管理机制,重点排污单位、工业集聚区应当建设水污染排放自动监测与异常报警设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针对饮用水水源等重要水体,构建风险预警体系,建立可能导致突发水污染事件的风险信息收集、分析和水环境演变态势研判机制,制定风险控制对策。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第六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七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