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七章 风险监控预警与应急处置第七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可能发生水污染事件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制定水污染事件的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做好应急准备。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报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从事有毒有害物质生产、使用、运输、贮存、处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配备防治水污染事件的应急设施和物品。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第六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