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七章 风险监控预警与应急处置第六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以及可能发生水污染事件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依法做好突发水污染事件的风险防范、监控预警和应急处置等工作,加强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能力建设。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第六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