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六章 流域污染防治第六十七条有效禁止在江河、湖泊、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已经堆放、存贮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责令责任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无法确认责任人或者责任人无力治理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清除。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第六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