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六章 流域污染防治第六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不降低水环境质量的原则合理规划、开发利用水产资源,推广标准化水产养殖技术,科学确定流域内水产养殖范围、规模、品种、密度和方式,预防和减少水产养殖对水环境的污染。从事水产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合理使用饵料、药物,防止造成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第六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