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六章 流域污染防治第六十五条有效跨行政区域的水污染纠纷,可以由有关人民政府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处理。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第六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