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四条

有效

跨市(州)、县(市、区)的江河、湖泊、水库、渠道实行交界断面水质考核制度。

上级人民政府对考核不达标的下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整改;有关人民政府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削减水污染物排放量,直至出界断面水质达标。

具体考核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