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六章 流域污染防治第六十一条有效本省与周边地区以及省内各行政区域之间建立重点流域、区域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联合防治、风险预警防控协调机制,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执法、统一防治的措施。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