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六章 流域污染防治第六十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省水功能区划以及相关技术规范,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所在流域依法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