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省水功能区划以及相关技术规范,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所在流域依法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