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六章 流域污染防治第六十二条有效本省江河、湖泊、水库全面实行河(湖)长制,各级河(湖)长对其所负责的江河、湖泊、水库的水环境质量负责,按照规定完成水环境保护年度目标任务。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