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二条

有效

本省江河、湖泊、水库全面实行河(湖)长制,各级河(湖)长对其所负责的江河、湖泊、水库的水环境质量负责,按照规定完成水环境保护年度目标任务。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