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第四节 船舶水污染防治第五十九条有效港口、码头、装卸站、船舶修造厂以及水上服务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建设船舶油污水、生活垃圾岸上接收设施并进行无害化处理,纳入城镇管网或者农村环境卫生管理。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域内航行或者停泊的船舶,应当使用清洁能源。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第五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