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水行政、农业、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计生、国土资源、交通运输等其他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污染防治工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对其他主管部门的水污染防治工作提出建议,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各部门水污染防治工作的完成情况。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